`

网络侵权盗版,日子不好过了

阅读更多

本报北京2月8日讯 记者袁晞报道:为期4个月的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”取得阶段性成果。今天,国家版权局在国务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,公布了2006年网络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件。

  近年来,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,但也随之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网络侵权盗版活动,并呈泛滥趋势。这些活动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造成大量的权益冲突和纠纷。

  为此,2006年9月底至2007年1月,国家版权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”,重点一是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音乐、电影、软件、教科书等作品的侵权行为;二是打击非法从事私服、外挂,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等活动。

  专项行动期间,各地共查处案件436起,其中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件361件,罚款70万元,没收非法服务器71台和电脑8台,关闭非法网站205家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6起。

  针对一些被查处过的网站重复侵权的现象,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表示,这其中存在两种情况:一是非法网站改换域名,继续从事盗版行为;一是仍以原来的域名,“赤裸裸”地继续从事侵权盗版。对前者,版权部门将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,追究相关刑事责任。对后者,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黑名单制度,对那些已有侵权记录的企业,将加强与电信管理部门的合作,利用技术手段将其删除。

 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,关于电台、电视台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,目前国家版权局、国家广电总局和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办法,相信很快就会出台。目前社会上有关“广播、电视使用作品需交纳100亿元使用费”的说法没有任何根据。阎晓宏说,按照我国相关法律,电台、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,可以事先不取得权利人的同意,但是事后要支付报酬。支付报酬需要有一个可操作的办法,支付标准需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,同时也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,兼顾好使用者和权利人两方面的利益。

《人民日报》 (2007-02-09 第11版)来源:人民网-《人民日报》

<!-- google_ad_client = "pub-2416224910262877"; google_ad_width = 468; google_ad_height = 60; google_ad_format = "468x60_as"; google_ad_type = "image"; google_ad_channel = ""; // -->

分享到:
评论

相关推荐

Global site tag (gtag.js) - Google Analytics